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编制说明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编制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3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在全省政府系统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开展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对市人民政府历年来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经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专题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决定》。
二、编制依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
三、编制过程
2023年4月1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对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开展清理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历年来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2023年5月16日向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次共清理审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经审查,对不符合现实管理工作实际、同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10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