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全市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45万辆。全市现有机动停车位共计201353个,其中:道路临时停车位22582个。以中心城区为例,共有停车位124844个,其中:路外公共停车位41676个,路内停车位6603个。2021年以来,国家、省发改部门先后牵头印发了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2022年,市发改委牵头印发了《玉溪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停车设施发展目标:到 2025年,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居住社区、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设施基本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共连共享共建的新型城市停车治理格局初步形成。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从玉溪市停车场现状分析,当前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布局不够合理;停车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部分停车资源尚未有效利用;部门职责不明晰,尚未形成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的有效合力;因机动车保有量基数较大,车多位少、停车难等问题尤为突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运营管理存在“信息孤岛”。为实现全市停车数据规范统一、互联共享,指导停车场经营者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采用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服务智能化水平的目标。2021年,按照智慧城市建设统一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搭建了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开放接入全市停车资源的动静态数据。截至目前,接入静态数据的停车位共计112406个,对比全市现有停车位总量,接入数据的停车位仅占50 %,未能有效运用平台数据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从停车场制度体系上来看。1988年公安部 建设部联合印
发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宣布废止。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均未制定实施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少数条款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近几年来,省内昆明市、曲靖市相继印发实施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我们起草《办法》提供了有效借鉴和参考。因此,为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动车停车场规范管理,提升城市运行效率,起草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2022年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7月份以来,在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借鉴有关省市经验做法,实地深入曲靖市学习借鉴,结合玉溪实际,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7月25日至8月4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9月7日至23日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16日召开座谈会,现场征求有关行业、企业、群众代表意见。9月27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市政规划、市政设计、公安交管、法律顾问等专家进行了论证,并相继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0月8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问题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管理及使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共四十一条。主要针对当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一是玉溪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二是实施城市化管理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三是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定义。《办法》第三条明确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本社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性停放的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办法》第四条明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平衡、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广应用智慧停车,提升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高效便捷的城市停车系统。
(四)机动车停车场行政管理职责的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第六条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做了明确。
(五)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问题。《办法》第二章明确以规划为引领,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规建设停车设施,科学增加停车设施供应量,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明确停车场建设应遵循《云南省停车设施建设指南(试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多元化投资,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管理问题。《办法》第三章明确公安交管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管理,同时明确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和撤销的条件。
(七)停车场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办法》第四章从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的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停车场免费停放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分别做了明确,系统规范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
(八)停车场服务与监督的问题。《办法》第五章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指导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完成信息备案,实时、准确、不间断上传停车泊位数据信息,消除“信息孤岛”,通过数据互联互享,共同加强停车场监督管理。
(九)停车场管理的法律责任。鉴于当前上位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第六章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追交停车服务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