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关于《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的编制说明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主要对《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第一至五条是对《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细化和补充。主要增加了文明行为的定义,细化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第六至十二条是对《条例》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的细化和补充。主要明确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环境、文明出行、维护社区文明、维护乡风文明六大领域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并对部分不文明行为的典型表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第十三至十九条是对《条例》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的细化和补充。主要细化了《条例》规定的重点治理清单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增加了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机制、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文明行为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生效实施时间。
(二)亮点和特色
一是明确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范围。根据《条例》的内容,《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环境、文明出行、维护社区文明、维护乡风文明六大领域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范围和典型表现。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不文明行为,主要是综合考虑了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需要、群众反映集中、行为具有可处罚性等多重因素。
二是规定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为回应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缺乏处罚规定的建议,在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不宜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实施细则》规定由涉及不文明行为执法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且明确清单应当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完成。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2022年7月启动《实施细则》立法工作,市文明办商市政府办,组织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实施细则》的初稿。市文明办商市政府办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9月27日组织召开了两次改稿会,充分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等单位的修改意见。经过修改,起草单位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2022年9月30日,市文明办商市政府办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征求意见事项,征集时间及反馈方式等相关内容,共收到21个单位提出的1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2022年11月3日召开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座谈会,红塔区、江川区两区的区委宣传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各位代表结合各自工作、生活,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在认真研究讨论上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三)2022年11月16日,市文明办商市政府办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围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条款内容、立法技术运用、文字表述等方面分别发表了意见,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意见。2022年11月18日,市文明办商市政府办组织玉溪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研究讨论了专家论证意见。经过修改,起草单位完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2022年12月1日,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合法性审核修改稿,并出具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玉政办核〔2022〕357号)。
(五)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了《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会议认为,制定出台《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有助于提升文明行为的系统性,健全文明行为促进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下一步按程序印发实施。
玉溪市文明办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