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市国资委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月25日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办法)。按照省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追责情形、追责流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市国资委拟定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于2022年10月18日报送《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送审稿)》至市政府专题会研究。按照会议要求,市国资委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省国企改革发展大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要求,吸纳各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6日,再次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属国有企业等16家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国资委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形成《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三、主要内容框架
《追究办法》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组织实施、附则共8个部分,63项条款。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办法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将适用范围由市属国有企业,扩大至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是适用人员更全。原办法适用人员为一级企业及子企业班子成员、三总师等高层,修订后适用于企业所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是细化追责范围。严格遵照省级办法责任追究范围,完善集团管控、购销管理、改组改制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13个方面追责情况,修订后《追究办法》追责情形进一步细化。四是明确责任划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五是规范工作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发现和受理、调查和认定、追究和处理、整改和完善等工作流程。六是细分工作职责。明确在责任追究中国资监管机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职责。
(二)重点修订内容。一是落实会议精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全省国企改革发展大会精神融汇贯通到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对管理、发展、脱困、改革中存在问题,在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情形中都有界定。二是明确损失认定。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包括损失金额和造成的影响。参照省办法标准,对应修改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单笔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单笔1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三是坚持责罚适当。基于省国资委暂不考虑修订省办法,参照今年其他省市出台的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新增办法第六十二条,即“相关事项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要工作安排,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常损失的,按‘三个区分开来’可免责;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进一步落实王宁书记提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要求,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四是增加可操作性。将举报激励机制内容修改为“举报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人员奖励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兼容性
市国资委于2022年12月8日在市国资委508会议室举行专家论证会。专家认为,该办法未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号)等法规的规定;制定《追究办法》对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损失认定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制度内容要素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