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国资委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资国企管理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玉溪市国资委起草了《玉溪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我市提前谋划,于2016年11月4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早于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月25日印发的《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按照省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办法在适用范围、追责情形、追责流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国资委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启动起草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追究办法》共8个部分,63项条款。
(一)总则。《追究办法》对适用范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概念作出规定,强调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4个原则: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二)责任追究范围。追究范围主要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外经营投资等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明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资产损失认定范围、认定依据作出要求。
(四)资产损失责任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三种责任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五)责任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以及公安、财政、审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七)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发现和受理;2.调查和认定;3.追究和处理;4.整改和完善。
(八)附则。明确原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四、修订内容说明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将适用范围由市属国有企业,扩大至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是适用人员更全。原办法适用人员为一级企业及子企业班子成员、三总师等高层,修订后适用于企业所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是细化追责范围。严格遵照省办法责任追究范围,完善集团管控、购销管理、改组改制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13个方面追责情况,修订后《追究办法》追责情形进一步细化。四是明确损失认定。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包括损失金额和造成的影响。其中损失5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五是明确责任划分。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六是细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在责任追究中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七是规范工作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发现和受理、调查和认定、追究和处理、整改和完善等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