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公开

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07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管理及使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共四十一条。主要针对当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一是溪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二是实施城市化管理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三是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定义。《办法》第三条明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本社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性停放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办法》第四条明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平衡、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广应用智慧停车,提升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高效便捷的城市停车系统。

四、机动车停车场行政管理职责的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第六条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做了明确。

五、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问题。《办法》第二章明确以规划为引领,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规建设停车设施,科学增加停车设施供应量,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明确停车场建设应遵循《云南省停车设施建设指南(试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多元化投资,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管理问题。《办法》第三章明确公安交管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管理,同时明确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和撤销的条件

七、停车场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办法》第四章从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的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停车场免费停放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分别做了明确,系统规范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

八、停车场服务与监督的问题。《办法》第五章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指导促停车经营完成信息备案,实时、准确、不间断上传停车泊位数据信息,消除“信息孤岛”,通过数据互联互享,共同加强停车场监督管理。

九、停车场管理的法律责任。鉴于当前上位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第六章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追交停车服务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