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
问答形式政策解读
问题一:什么人能够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对象为各县(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问题二: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条件?
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数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是否合并计算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在本地无住房交易行为,或者有交易行为但交易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
问题三:“在本地稳定就业”具体指什么?
答: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并在申请地社保部门参保或在申请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达到规定年限。
问题四: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答: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供原件,属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供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并配合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
问题五:限价商品房如何申请?
答: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资料及时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问题六:什么人可以优先购房?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问题七: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答: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10%向政府交纳收益价款。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产权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指定开发建设单位按申购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回购后的住房应当出售给符合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