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污水源头治理,有效解决雨污混流问题,玉溪市于2015年制定了《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了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以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管理办法》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5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城镇排水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关于城镇排水管理,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其调整范围是城镇排水设施可达之处。为此,《管理办法》在遵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设施确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以排水设施的公共属性为标准界定适用范围,统筹推进城镇污水治理:一是将文件名称确定为《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二是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管理办法》,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城镇污水的设施。
(二)明确划分排水管理职责
排水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上位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予以明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规范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工作
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规划。城镇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四)实行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五)多措并举维护排水设施安全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规定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三是明确规定排水设施维护职责、禁止行为,不同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