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玉溪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全市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45万辆,全市现有机动停车位共计201353个,其中:道路临时停车位22582个;以中心城区为例,共有停车位124844个,其中:路外公共停车位41676个,路内停车位6603个。2021年以来,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先后牵头印发了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了《玉溪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停车设施发展目标:到2025年,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居住社区、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设施基本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共连共享共建的新型城市停车治理格局初步形成。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经调研分析,当前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布局不够合理;停车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部分停车资源尚未有效利用;部门职责不明晰,尚未形成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的有效合力;因机动车保有量基数较大,车多位少、停车难等问题尤为突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运营管理存在“信息孤岛”。为实现全市停车数据规范统一、互联共享,指导停车场经营者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采用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服务智能化水平的目标。2021年,按照智慧城市建设统一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搭建了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开放接入全市停车资源的动静态数据。截至目前,接入静态数据的停车位共计112406个,对比全市现有停车位总量,接入数据的停车位仅占50%,未能有效运用平台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从制度体系上来看,1988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于2018年宣布废止。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均未制定实施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仅有个别条款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出了规定,总体上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为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动车停车场规范管理,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近年来,相关省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我们起草制定《办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管理及使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41条。针对当前停车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盲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由属地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任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职责任务。
(三)规划建设。第二章明确以规划为引领,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多元化建设停车场;明确经营性停车场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四)道路临时泊位。第三章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管理,同时明确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和撤销的条件。
(五)管理和使用。第四章从停车服务费的定价,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义务,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情形,专用停车场措施共享,鼓励推广不停车收费等分别做了明确。
(六)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明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经营者主动上传停车泊位数据信息,通过数据互联互享,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七)法律责任。鉴于当前上位法规体系不健全,第六章明确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三、《办法》对提升智慧化管理服务水平作出明确
(一)搭建智慧停车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搭建全市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开放接入全市停车资源的动静态数据,实现城市停车数据的规范统一、互联共享。指导停车场经营者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采用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服务智能化水平。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可视化数据采集等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和设置,满足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有关要求,同步接入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逐步完成智慧化改造,接驳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配建及下辖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当接入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二)运用信息平台加强停车服务与监督
《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向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不间断上传停车泊位使用、收费管理、视频监控等数据。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数据互联互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管理维护,保持平台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服务对象意见建议,适时对平台进行升级优化,不断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