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办法》,有效推动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玉溪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按照城镇人口每人每天产生1千克生活垃圾估算,全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约为74.52万吨,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达44万余吨,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势在必行。
当前,国家、省级层面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实施较早,专门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经摸底调研,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统筹推动不够;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监督管理不到位,分类体系不完善;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效果不佳,“前端基本不分类,后端处理大锅烩”,或是“混投、混收、混运、混处”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已将垃圾分类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如不从制度上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势必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因此,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统筹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分类体系,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十分必要。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四个环节,对相关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细化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供了遵循。省内外有关城市制定实施的分类管理办法,为我们起草《办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共计40条。主要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盲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以中心城区建成区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区域,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统筹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参照《办法》执行。
(二)生活垃圾的定义、分类及具体种类
《办法》第三条明确生活垃圾的定义为: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大类;同时分别明确4类垃圾的具体种类。
(三)职责分工。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调了村(居)民委员会垃圾分类基层治理责任。
(四)规划建设。第二章明确了以规划为引领,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规建设垃圾分类设施,不断补齐设施短板,为垃圾分类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
(五)源头减量措施。第三章明确应当建立完善源头减量机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督促相关行业落实好塑料制品、包装物、一次性用品、净菜上市、绿色办公、可回收物利用等源头减量制度措施。
(六)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办法》第四章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七)收集、运输、处置主体责任。《办法》第五章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每个环节,相关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有效解决“混投、混收、混运、混处”问题。
(八)强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参与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监督劝导。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广使用智慧环卫平台,多措并举加强监督管理。
三、《办法》对建立垃圾分类体系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分级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形成“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垃圾产生者”的分级管理模式。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阶段性目标计划,指导、考核和监督。三是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垃圾分类;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经营主体分类工作,加强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包装等有关规定。四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五是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实施工作。六是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突出从塑料制品、包装物、一次性用品、净菜上市、绿色办公、可回收物利用等环节,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从源头上管控生活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同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分类责任
一是实行责任人制度,明确机关、住宅、商场、公园等各区域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三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办法》第六章规定: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理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