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0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首次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立法权。为规范玉溪市立法工作,2016年,原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玉溪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并于201912月进行了修订完善。20193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人大立法工作进行了规范。20196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就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对玉溪市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近期,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按照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推进设区的市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当前,地方立法事项越来越多,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原规定仅是政府一般性文件且相关内容较为原则,亟需以制定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尤其是近几年来,玉溪市人民政府配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6部,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进,立法质量逐步提高,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省内的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丽江市、红河州等州(市)都已制定出台了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为玉溪市开展制定政府立法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规定》起草的有关情况

2022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将《规定》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以来,玉溪市司法局在《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结合近几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借鉴其他州(市)的经验做法,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7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法宣在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于2022831日、913日分别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经过玉溪市司法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2022930日、10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分别于20221219日、202321日经第六届市委常委会第53次会议、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于202327日公布,从202331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从立法的总体要求、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第三条);二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四条);三是明确了立法的有关程序(第五条)。

(二)立项:明确政府立法立项工作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了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项目征集的要求(第六条、第七条);二是明确了立项申请的程序和内容,以及项目评估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三是明确了立项的原则(第十一条);四是明确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审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增加或调整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起草:明确政府立法起草相关工作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了立法起草阶段的起草单位确定、工作方案制定和意见听取等准备工作的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明确了起草单位开展书面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了立法草案中产生分歧问题的协调研究要求(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立法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五是明确了在起草阶段,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因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六是明确了起草阶段,政府立法审查部门提前介入、参与的有关要求。

(四)审查:明确政府立法审查相关工作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审查工作的内容及暂缓审查和退回的有关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是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审查过程中,组织书面征求意见、调研座谈、论证咨询、听证、争议协调等程序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是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查报告和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及其说明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四是明确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立法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审议的要求(第三十五条);五是明确了在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阶段,立法草案因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五)决定和公布:明确政府立法的决定和公布相关工作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了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二是明确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立法草案,其中:法规草案报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议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起草单位负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说明;规章报请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后,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玉溪日报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载,以及规章公布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解释与备案、附则:明确政府立法解释、备案、清理、立法后评估有关要求及本《规定》施行时间

《规定》一是明确了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有关机关、个人提出审查建议开展审查的有关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二是明确了开展政府规章的清理、立法后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是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是从20233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