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2022年12月2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溪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51条。具体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质量监管、产业发展、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粮食安全保障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
(二)主要目标: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四、《办法》有哪些特点
(一)严格耕地保护、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体现对粮食生产者的支持;
(二)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和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体现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监管的力度;
(三)突出产业发展、应急保障、质量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保障。
(四)《办法》制定出台是适应粮食安全保障新要求、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粮食消费新需求的迫切需要。
五、全面准确理解,深入把握新规定新要求
《办法》根据玉溪实际,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粮食、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职责。《办法》条款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全链条、各环节。
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及其考核相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离,人、财、物、账分开,建立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粮食企业出资人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三是确立大储备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原则,确定了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商业库存和自主储粮的大储备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同时提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四是倡导爱粮节粮。大力提倡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就减少粮食损耗、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地方政府、粮食生产者、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新闻媒体作出了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新装备、改善粮食储存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规定。
六、各级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行责任制考核;
二是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是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四是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
五是加强粮食种质资源保护,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六是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储备动用高效;
七是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八是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九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十是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