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2年1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玉政发〔2022〕2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决定》的相关内容,现就《决定》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再次进行了清理,并多次书面征求市直部门意见后,形成了《决定》并附3个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并适时动态调整,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等信息。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对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改由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对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监管,严格查处审批部门将其自身应承担的技术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加强对会计审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领域的监管。推进信用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格查处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决定》附件中3个目录的主要内容
《决定》公布了3个目录,一是《玉溪市清理规范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包含16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7个市直部门,其中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6项,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事项10项;二是《玉溪市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包含38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等14个市直部门;三是《玉溪市保留由市级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包含37项技术性服务事项,涉及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9个市直部门。
《决定》同时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清理规范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破除利益关联,坚决整治“红顶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