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解读

 

《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0年11月17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这是自《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正后的玉溪市制定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实施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8〕9号)《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调整优化杞麓湖杞麓湖杞麓湖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8〕22号)等。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一是正文。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和范围、机构设置、行政复议及诉讼管辖、组织实施等内容。明确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集中行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渔政、水运及海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在通海县派驻综合行政执法四大队,具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与通海县及其他部门加强协调对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相关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附件为《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明确集中的范围包括33项水政处罚权、17项农业农村处罚权、37项生态环境保护处罚权、24项航政海事处罚权和12项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管理等共计123项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同时明确了每项处罚权的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和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制定程序说明

《实施方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因不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事项,未开展风险评估。2020年7—9月,市抚仙湖管理局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征求了沿湖三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共1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10月22日,市抚仙湖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玉溪师院和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市司法、市水利、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10月26日,市抚仙湖管理局报请单位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制审核。10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三湖”保护治理相关工作推进专题会议。经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审核,11月1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  

四、文件施行日期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