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张德华市长解读《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张德华市长解读《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6日,张德华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解读《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议听取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参会有关单位作了发言,张德华市长专题解读《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2005年至2015年,玉溪市累计建设公租房63796套,政府投资建设54800套、其中3378套已调整为“双创”用房,政企共建5618套。《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4〕162号),从2014年执行至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起到了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10月底,玉溪市公租房累计分配入住56795套,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分配51676套,政企共建公租房分配5119套。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国家放管服政策进一步深化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重心由“建设”转为“分配管理”,《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关条款不再适应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意义。《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是玉溪市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决策部署的主要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解决政策滞后等问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轮候、租金标准、租后管理、销售等政策制度设计方面更科学、更符合玉溪实际。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重点内容为:

(一)总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二)规划和建设。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房源筹集方式,建设资金来源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注意事项。

(三)准入管理。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条件,申请方式,申请审核程序,以及不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情形。

(四)配租管理。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流程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组织选房的工作原则及方式。

(五)租赁管理。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租金标准、核定方式,物业管理,承租人租住期间注意事项及如何减免特殊人群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租金等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六)退出管理。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记入信用档案的行为,以及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方式。    

(七)出售管理。规定了申请购买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价格确定方式,销售房源审批方式、销售流程,已售房源后续转让、交易、上市的时间规定及房款缴纳方式。

(八)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售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同时明确了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九)附则。对“稳定工作”、“住房困难家庭”、“特殊人群”做详细解释,对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做详细说明。

三、《办法》中重点关注的几个内容

(一)申请玉溪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具有玉溪市户籍的低保家庭或单身人士、城镇中等偏小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在红塔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符合收入等相关准入条件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二)玉溪市户籍具体内容

玉溪市户籍指红塔区、江川区、澄江市、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户籍。

(三)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界定条件

    申请人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申请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住房、收入等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具体内容

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并在申请地社保部门参保或在申请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达到规定年限。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户籍证明、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核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予协助。

(六)玉溪市户籍,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的具体资料清单

1、《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3、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低保人员及家庭提供低保相关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员及家庭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工作和收入证明;本市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和收入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5、住房情况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商品房及二手房购买合同等;租住房屋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6、特殊人群、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还需提供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七)非玉溪市户籍,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的具体资料清单

1、《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3、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和申请地社保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非本地注册的单位派驻人员同时提供单位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一并提供相关工作、收入证明);属于云南省籍个体工商户的,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属于非云南省籍个体工商户的,提供3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5、住房情况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商品房及二手房购买合同等;租住房屋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如何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申请一套一室户型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住房时,提供《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户籍证明、毕业证、住房情况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商品房及二手房购买合同等;租住房屋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相关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但对具有玉溪市户籍的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只保障阶段性住房问题,保障期限最长为五年。

(十)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2、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5、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年内不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

2、参加选房但拒绝已选住房;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

5、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十二)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也不得进行转让、赠予,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按申购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申购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的1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同时缴纳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的土地等相关税费。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