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规范我市网约车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等网约车服务在我市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根据《暂行办法》设定的框架范围和赋予地方的政策权限,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我市的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明晰,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元化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一章共四条,对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依据、适用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定价机制、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说明,就专用词进行名词解释。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共五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明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等情况。
(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三章共六条,明确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第四章共五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乘客分别应当遵守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共四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共三条,明确有关部门及网约车驾驶员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第七章共三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网约车强制报废和退出经营条件及对实施日期等相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三、具体条件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4.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约车车辆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4.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5.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
6.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
7.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6.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本《实施细则》设置3个月过渡期。期间,各网约车平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尽快对现有注册车辆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同步申请办理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手续。《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实施细则》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