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届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于2018年3月23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玉溪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玉溪市现有佛教和基督教三种宗教,宗教活动场所分布较广,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等特点,宗教领域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州市之一。《玉溪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宗教领域的深刻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做好新时代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于2016年5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于2017年8月26日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依据。由于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新的法规,作为《管理办法》制订依据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先后被废止,加上近年来我市佛教领域借教敛财渗透日益显现,基督教领域非法传教、私设聚会点有所抬头,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致使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内在要求,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现行规定加以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更加规范,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加明晰,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有力。2016年起,市民族宗教局开始着手《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反复多次进行修改,形成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依据宗教活动场所涉及的有关内容,由原来的条目式修订为章条式,共9章49条,较原来的23条增加了26条,对涉及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管理组织、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宗教教育、场所财产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了规范的对象和总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全国、全省和全市宗教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就要求我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地方,是宗教最基础和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开展绝大部分宗教活动、联系信教群众的载体和场所,做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选择对宗教活动场所而不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作为规范对象,是出于对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实际的考虑。在明确规范范围的同时,界定了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国(境)外势力的支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将宗教事务管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上的职责权限,厘清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总原则和总要求。

(二)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的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登记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开始。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登记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注销作出较为明确和系统的规范。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程序和受理、审批机关等均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由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并进行施工建设,因此明确了受理机关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街道)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针对当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标识牌和印章与登记名称不相符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场所名称标识牌和印章要依据登记名称制作。同时,鉴于有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位于风景区内的实际,也明确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组成和职责。管理组织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机构,对该场所的所有事务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对管理组织进行规范,能有效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明确了管理组织成员采用民主选举或者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明确了管理组织的人员组成和任期,避免某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数过多造成的相互推诿和长期不进行换届的问题。明确了不能担任管理组织成员的八种情形,防止管理组织成员良莠不齐的问题。明确了管理组织应履行的九种职责,指导管理管理组织如何开展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系统的宗教教育或培训,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当前,宗教教职人员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诈骗活动、部分教职人员不修宗教修名利、有的教职人员不分时间地点对象传播宗教等。针对这些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须具有宗教教职资格才能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聘任具有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到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人员等。同时,明确了主要教职人员要实行聘任制和聘任期限,需进行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后方可主持宗教活动,并对离任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了开展宗教活动的原则和管理要求。宗教活动是宗教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可以分为集体宗教活动和个体宗教活动。由于集体宗教活动人员多、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规范,确保集体宗教活动在正常范围内依法开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教义教规主持,明确了集体宗教活动开展的地点和主持人员。同时明确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要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主体和责任。近年来,一些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参与人员众多,规模难以控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且管理组织要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活动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宗教商业化或干预国家行政。针对当前网络涉宗教因素突出的问题,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宗教活动的监管力度,增加了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关条款,因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以场所名义开设互联网网站、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宗教放生活动中出现的放生有毒、凶猛或非本地生物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明确规定宗教性放生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同时,还对开展宗教活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可能影响环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六)明确了宗教教育的管理要求。宗教教育是培养宗教后继人才的重要形式,直接关系到宗教自身的传承和发展,且其培养出来的后继人才的水平和素质,直接影响到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和进程。为此,《管理办法》明确寺观教堂举办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培训,应当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对经文学校(班)作出规定,明确应当在场所内举办,并由清真寺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办幼儿园。

(七)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对合法财产享有的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土地、山林、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进行明确,是为了遏制当前出现的宗教商业化问题,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场所内的建筑物,不享有该场所或该建筑物的权益,也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或从中获取经济收益,以防止个别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修建场所或建筑物来进行经营性牟利。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进一步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利益,防止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以防止场所内出现“股份制”等私分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问题。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分设会计、出纳人员,主要负责人员离任应进行财务审计,防止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流失。明确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以解决非法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赠的问题。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开办的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应当独立进行财会核算并依法纳税,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与其开办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