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抚仙湖,因湖水清澈见底、晶莹剔透,被古人称为“琉璃万顷”,处于滇中湖群五大湖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阳宗海和滇池)的中心部位。为保护抚仙湖,自2004年8月26日零时起,除科研、执法、救援以外的营运性机动船艇、水上飞机全部退出了抚仙湖。此项决策在保护抚仙湖Ⅰ类水质的同时,也彻底解决了机动船艇给抚仙湖水上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的问题。但是,机动船取缔后,沿湖群众自发地制造、购买了大量非机动船、艇下水经营,在增加旅游收入、解决了沿湖群众的就业问题的同时,也给抚仙湖水上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为了解决好抚仙湖非机动船和游乐船艇非法载客营运的问题,市抚仙湖管理局于2009年3月1日制定并正式发布实施了《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暂行办法》,八年来对抚仙湖的非机动船的审批、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作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发布和实施。2016年9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对抚仙湖非机动船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抚仙湖每年接待的游客800多万人次,对抚仙湖非机动船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严格执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明确抚仙湖非机动船经营单位(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抚仙湖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抚仙湖非机动船进行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一是对抚仙湖非机动船的运营安全进行规范,着重强化经营单位(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解决目前抚仙湖非机动船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二是严格非机动船的入湖许可审批,严把准入关,筑牢安全监管基础,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明确了部门间的管理职责,加强协同管理。
三、《办法》的内容
本次制定的《办法(送审稿)》共有五章21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划分、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
《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非机动船的含义。
(二)关于职责划分
《办法(送审稿)》第二章职责划分共5条。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赋予了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抚仙湖保护和治理中的职能,把非机动船的管理和抚仙湖的水上安全、旅游发展结合起来,明确了市抚仙湖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旅游发展、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部门以及沿湖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的职能职责,解决了以往对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晰、横向协调管理不畅的不足。
(三)关于管理监督
《办法(送审稿)》第三章经营管理共8条。
一是根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关于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的规定,推行抚仙湖非机动船公司化经营模式。
二是针对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中存在的源头管控难度大、过程管控不到位、经营主体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和困难,明确了办理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符合抚仙湖保护的要求,入湖非机动船产品质量合格、检测合格,具备抚仙湖水上遇险救援的基本条件。
三是明确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者、经营主体应履行的职责。
四是明确了入湖非机动船实行一船一证、安全年检和有效期制度。
(四)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送审稿)》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
主要规定了对经营单位(经营者)违反非机动船管理、抚仙湖管理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等等一系列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关于附则
《办法(送审稿)》第五章附则共1条。
主要是明确《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间。
四、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5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