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3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玉府规〔2018〕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更好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试行)》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抚仙湖主要污染负荷为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农村生活污水、农田径流、人畜粪便是入湖负荷的主要来源,其中畜禽养殖粪便污染为主要污染源之一。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布《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由于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为修改新增内容,规定比较笼统。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数量大,目前尚未对沿湖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及市县区相关部门限制畜禽养殖管理职责加以明确,致使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相关部门难以履职,导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执法难度增大。
2016年9月29日,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后,市抚仙湖管理局按照《条例》规定,酝酿起草《玉溪市抚仙湖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在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内部征求意见情况。4月14日,书面向市法制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局等市直10家部门和沿湖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建议;5月10日,修改形成《办法》(第二稿),再次向上述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办法》(听证稿)。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情况。6月7日,将听证稿上报市政府,13日,市政府下发《听证会委托书》委托市抚仙湖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听证事项。按程序,发布了1、2、3号公告,7月4日,召开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征求到9方面27个问题,依据意见建议对《办法》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专家论证稿)》。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情况。8月8日,召开了《办法》(论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同意通过论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议。
(四)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情况。12月28日,市法制办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会同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法制办审查修改稿)》。
(五)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情况。2018年3月2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了《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会议决定,原则同意《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请市抚仙湖管理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73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原则的规定。玉溪市历来重视抚仙湖保护,实施了最严格的预防措施、保护措施、管理措施、监管措施、考核措施。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结合实际,确定了保护优先、属地管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逐步迁出的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原则,确保抚仙湖保持Ⅰ类水质。
(二)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限制畜禽养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直以来,市、县在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不够明确,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保护管理的合力,尤其是在限制畜禽养殖管理方面,各级各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相互推诿,扯皮时有发生,不利于抚仙湖保护,因此,《〈办法〉(试行)》(送审稿)加以明确规定。
(三)关于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将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养殖集约化。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特别抚仙湖生态敏感,更容易造成抚仙湖污染,同时,也会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抚仙湖保护实际,明确规定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关于畜禽养殖限制标准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征求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意见予以确定:一是规定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畜禽养殖限制标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家庭零星养殖畜存栏不超过3头,禽存栏不超过20只。二是规定抚仙湖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限制标准。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畜存栏不超过30头,禽存栏不超过300只以上。家庭零星养殖畜存栏不超过5头,禽存栏不超过50只。
(五)关于对现有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管理措施的规定。目前,抚仙湖保护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共有208户,虽养殖比率不高,但因是集约化养殖,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办法》(试行)规定按照遏制增量、减少存量的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原则,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迁出或者关闭。同时,引导和鼓励家庭零星畜禽养殖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妥善处理或者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防止生态污染。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落实新罚责。根据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办法》(试行)对行政工作人员、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关于施行时间。
公布日期是2018年3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