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1-12-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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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中的难题,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市在养犬管理方面一直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也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随着《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把养犬管理纳入其中,不仅授权我市出台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加快我市养犬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相关要求,红塔区结合实际,制定了《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明年1月1日配合《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同时实施,《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五条,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管理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为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办法》中明确提出,在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对建成区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办法》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犬只。”
《办法》还明确了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养犬作为个人行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会给他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作为城市文明的一部分,文明养犬理应受到重视。
《办法》中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六类区域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超市;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其他设有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办法》中还规定,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饲养员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