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八

发布时间:2011-10-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非机动车作为一种环保、健康的出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非机动车的种种不文明行为却时有发生。行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时不时地会有一些电动车从身边呼啸而过,抢占机动车道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司空见惯,无形中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为此,《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在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六项规定:不得逆向行驶或者以危险方式载人;时速不高于15公里;转弯时提前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避让;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名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条例》未设相应的法律责任,仅最为一项倡导性条款进行要求,这就需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为自己也为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进一步规范我市非机动车通行,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