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办法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1-12-2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年来,由于中心城区机动车的快速增长,特别是私家车拥有量节节攀升,而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和道路的建设,停车位供应严重不足,停车难、行路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高通行效率,维护交通秩序,有效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红塔区起草了《玉溪市红塔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一年。《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红塔区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方面的内容。
七种路段禁止设置停车泊位
设置停车泊位,是为了缓解交通紧张,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因为停车位设置的不合理,不仅造成了交通的拥堵,还威胁到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中存在的停车位施划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办法》中对设置停车泊位的限制路段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机动车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范围内的路段;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或者设置停车泊位后挤压人行道无障碍通道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停车位上清洗车辆将被罚款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清洗车辆。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对占用、撤除停车位,在停车位上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停车泊位上清洗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位收费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我市停车收费市场较为混乱,管理人员行为不到位、不规范的现状,《办法》中规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可采取指定社区、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公开招标或拍卖或者法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或管理者。《办法》中还规定,对停放时间在二十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过二十分钟的,按规定收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行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办法》第十五条对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方法和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加强对停车设施、各种标线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本报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