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办法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1-12-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巩固创园成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地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绿化涉及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同城异地绿化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按照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要求,对建成、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明确了新的绿化指标;对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条件及报批程序也做出了具体说明;对于林荫停车场和屋顶绿化绿地率的要求,《办法》中提出了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嵌草砖场地的详细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在《办法》中,明确禁止“在绿地内挖掘、取水、采石、取土;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或广告牌”等九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为更好地做好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地养护的管理和对古树名木管理方式。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范围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坚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加强监督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报记者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