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十

发布时间:2011-10-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市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城市作为广大市民生活、工作的主要空间,其管理水平不仅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折射出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城市管理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仅凭一部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针对这一情况,结合我市无立法权的实际,《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预留了较大的立法空间,授权我市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来管理好城市。
    
  《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玉溪市各县的城市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在立法不可能穷尽所规定事项的情况下,授权我市在城市管理中可结合玉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来规范城市管理行为。
    
  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力,我市将抓紧制定出台养犬管理、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集贸商场管理、城市二次供水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同时,各县也将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制定本县加强城市管理的实施办法,将县城和集镇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城镇的管理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本报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