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办法解读之五
集贸市场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窗口,但目前我市集贸市场普遍存在市场数量少、档次低、类型单一、布点不合理、市场开办主体无合法经营资格、责任及权利义务不明确、市场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提升我市集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水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起草了《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开办以及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中明确了红塔区、高新区、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对各单位负责范围作出了具体说明。
《条例》规定,集贸市场由市场投资方依法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开办经营,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依法纳税。未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经注册登记的不得开办经营集贸市场。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管理义务。有效解决了市场开办主体无合法经营资格、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也对开办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范要求,在全省也属首创。(本报记者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