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基本知识问答(七)

发布时间:2010-07-0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2)越级提拔干部的;

    (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4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1)破格提拔干部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2、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3)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4)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43、“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4、按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如何运用民主评议结果?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5、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纪律要求是什么?适应范围有哪些?
    
  答: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