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海关事务担保将进一步规范

发布时间:2011-01-0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