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机制,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的救灾工作体制,规范有序地防范和处置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全面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军队和社会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病虫鼠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发生的中等以上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灾害预警与灾情报告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灾。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二)大灾(重灾)。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重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三)中灾。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轻灾。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为轻灾。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前,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发出相关灾害预警。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在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越级向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三章 救灾应急反应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其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玉溪军分区首长、市民政局局长或相关灾种主管单位第一负责人

  其他成员: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委宣传部一位副部长、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武警玉溪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

  第八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若干个专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

  (一)综合协调办公室

  组成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广电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或相关灾种主管单位。

  主要职责:

  1、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

  2、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监督各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4、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同时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6、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抢险组

  组成单位:驻玉部队、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

  主要职责:由市政府与驻玉军警单位协调,驻玉军警单位视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埋人员、搜寻失踪人员;紧急抢救和转移被困受灾群众;抢救国家财产、文物;运送救灾急需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三)灾情核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办、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了解、收集、汇总、核查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会商与预测;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以及次生灾害的预防。

  (四)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五)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六)应急资金与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电信分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供销社、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等救援物资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七)基础设施应急恢复组

  组成单位:市水利局、市供电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电信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被毁重要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损毁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组织力量抢修重要水利、电力、城市供水,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

  (八)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九)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武警玉溪支队和玉溪消防支队。

  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各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等。

  (十)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预案启动条件、方式及救灾应急反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对灾情进行初步核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第十条 中等以下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对口支援。

  第十一条 中等以上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市人民政府除中等自然灾害可视情况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外,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即可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市级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启动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全市性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应急反应机构按以下程序启动运转,及时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市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请求和协调驻玉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视情况安排救灾应急专项补助经费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章 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准备与保障

  第十三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中等及其以上自然灾害县(区)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因灾倒损民房灾民自身无力恢复的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滑坡村搬迁重建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受重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中等及其以上自然灾害县(区)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衣被、药品、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柴油、煤油、帐篷、铁丝、铁钉、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六条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0.5―0.7%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民政、水利、交通、经贸、电力、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应救灾物资的储备。

  第十八条 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必须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任务的;

  (二)预测预报灾情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救灾抢险工作中,不执行本预案规定和不服从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领导、指挥严重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五)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的救灾应急,按《玉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yx_model/newsview.aspx?id=50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