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玉溪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l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县区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l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l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l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l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附则

   7.l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玉溪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 1l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政发〔2005142号)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215号文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l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缅甸、老挝、越南)、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后,经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事故上报后,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玉溪市及毗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玉溪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事故上报后,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玉溪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事故发生时,市内正举行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并且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

4)超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5)玉溪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玉溪市各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玉溪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工作,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故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上报和互相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及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l 玉溪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要落实到位。

2.l.4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由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l.6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采集病料、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跟踪,并实施畜禽防疫、检疫、畜产品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强制免疫,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价。针对污染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和防护措施建议,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现场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7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负责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后勤保障组

由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

7)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控制措施,组织救援受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8)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9)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10)信息发布组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研究确定对外发布的内容、口径和方式,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外事部门向涉外机构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县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事故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局、畜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l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在学校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县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涉及国外及港、澳、台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部门。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发生在学校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 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要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受害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事故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初步结论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l 分级响应

级、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实施级、级应急响应行动涉及玉溪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级)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级、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玉溪市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2)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级、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

4.1.2.1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2.2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各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3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

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区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督促,组织专家对应急事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l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严密监控事故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l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民政部门根据事故损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社会救助。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终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l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要经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新闻办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要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l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yx_model/newsview.aspx?id=50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