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付比例
市直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以后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解决。住院报付比例由各县区确定,大多数按医院等级确定报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