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繁荣发展玉溪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实施文化和市战略实现玉溪现代宜居生态城市的必然要求。文化是民族的灵魂,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的热切愿望。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玉溪境内分布3个民族自治县、十个民族乡,389个民族村委会;有彝、哈尼、傣族、回族、白、蒙古、苗、拉祜族8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71.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3.25%;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是千百年来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精神纽带,是民族的精神支撑,对培养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保护、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是推动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平安和谐生态幸福新玉溪的必然要求。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重大举措。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和谐文化是各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支撑,是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文化既是软实力,又是竞争力,更是生产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市文化发展的宝贵资源,是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的突出优势。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既是增强我市文化生命力、凝聚力的需要,又是各族人民丰富文化生活的热切愿望。特别要看到,少数民族文化与民族宗教问题紧密相连,事关民族团结稳定的大局。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明显进步,在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向心力、凝聚力明显增强。但是,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我市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服务体系薄弱,机构不健全,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不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自然递减速度加快,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现象严重,民族古籍、文物保护工作起步晚,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推进云南文化强省建设做出贡献。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民族文化事业与民族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明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更好地满足各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为根本目的,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市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为推动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坚定不移地实施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的生态立市、烟草兴市、工业强市、农业稳市、文化和市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各县区应结合区位优势、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确立自己的民族文化发展路子,打造地方民族文化品牌。要着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开发工作,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开发,逐步形成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到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民族文物古籍的抢救、保护、挖掘、整理、利用取得新成效,民族语言、文字、习俗、服饰传承有新进步,民族乡、村、组文化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完善,民族文化传承人队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文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民族乡、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异地安置、安居工程、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等项目时,充分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十二五期间,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都建成综合文化站,民族聚居行政村都建有综合文化活动室,积极推进民族村村民小组文化活动场地建设。积极打造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村寨建设,建成民族特色文化保护村50个,民族人口比例较大的峨山、新平、元江、易门、华宁、通海等六县区,要结合本县少数民族文化实际,建设5—8个民族特色文化示范村,其他县区也要建设1—3个民族特色文化示范村。
(八)大力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和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办好民族民间文艺汇演、参加省民族歌舞乐展演等。组织办好民族民间文艺汇演,抓好少数民族歌舞乐展演等活动,并组队参加全省、全国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文艺展演。市、县区要支持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群众开展节庆活动与文艺活动,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制定切实可行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方案,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古藉、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收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资料。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抓好传承人评选认定命名工作。每年组织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文艺传习培训活动(包括汉族),对各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扶持,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每年选择对50个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保护、抢救和合理开发应用。对市级命名的“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对杰出传承人、优秀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适当奖励。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各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团体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十)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教育基地建设,让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得到科学传承。要组织编撰体现玉溪特色的地方性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在全市中小学普及民族团结教育知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力度,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阶段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的翻译、整理、出版、发行的支持力度。要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宗教信仰、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
(十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题材文艺创作。鼓励扶持文艺创作工作者、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积极创作少数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通过参加全市、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歌舞乐展演、少数民族广场舞蹈大赛、青歌赛、少数民族酒歌大赛等活动,积极推动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和展演,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品提供展示平台。市级各类文化奖项,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作者的作品,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创办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各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各民族文化活动要有效地与旅游产业结合,促进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积极推动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对民族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少数民族文化工艺品予以重点扶持。
四、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十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规划抓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切实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市、县区每5年对本地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作一次规划。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四)着力搭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工作平台。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市、县区民族文化团体,充实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努力打造民族文化精品,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峨山主要以彝族祖先文化、花鼓文化和火文化活动为载体;新平主要以花街节、服饰节、男人节、烟盒舞文化节、赏花节等节日为平台;元江主要以哈尼十月年、金芒果节、蒙面情歌节、火把节等为平台,不断挖掘和弘扬民族文化。其他各县区根据实际积极搭建好特色民族文化平台。红塔区、江川、澄江县以彝族民间群众歌舞文化活动为重点做好民族文化包括伊斯兰教文化工作;易门、华宁县重点保护和抢救彝族、苗族文化;通海县以蒙古族、彝族和回族伊斯兰文化保护开发为重点开展民族文化工作。
(十五)大力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族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民族文化演艺市场。面向市场需求,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生产,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歌舞等文化艺术品牌。培育民族文化工艺品市场。提高民族民间工艺水平,打造产品品牌,扩大我市民族民间工艺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十六)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组织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到国外、省内外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十七)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民族文化传承人认定制度,积极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通过培训和“拜师学艺”的传承方式,将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文化项目、绝活技艺延传下来,同时鼓励大胆创新。对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家和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在文化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上予以倾斜照顾。三个自治县每年举办民族文艺人才培训,其他县区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实际举办少数民族文化培训。对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要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
(十八)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市、县区应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专项经费30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濒危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每年安排100万元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专项经费,支持各地挖掘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扶持开发、创新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对市级各民族学会和市民族理论研究会、市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会等团体每年各安排5万元的活动经费,用于支持民族文化研究;每年安排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补助经费150万元(三个村,每村50万元)。对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根据实际人数和标准由市财政专项下拨,目前共有74人,每年需要14.8万元。对于举办民族运动会、民族文艺调演等专项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县区也要制订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意见,安排少数民族文化专项经费。
(十九)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发展规划,不断推进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化局作为督办部门负责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