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玉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玉劳社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玉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生育医疗费实行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具体支付标准调整为:顺产2300元;剖腹产(含难产、剖宫产)3000元。
二、原第七条的(二)、(三)、(四)款均在原基础上提高50元。具体为:
(一)已婚女职工放置节育环医疗费90元,皮下埋置医疗费110元,结扎医疗费450元。已婚男职工结扎医疗费250元。
(二)已婚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流产或未生育流产及节育措施失败流产的,医疗费按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支付230元,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支付450元。
宫外孕流产支付医疗费450元,实施剖腹手术者按生育剖腹费用支付。
(三)男职工妻子在农村或无正式工作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650元;第二胎或再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得再享受。
三、本通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