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农户按规定建房
发布时间:2002-11-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峨山县双江镇大桂峰村民小组的董先生反映:在该村的旧村改造中,董先生不愿拆除老房子,村委会因此从其年终利益分配中扣除了6千余元作为老房子的购房款。对此,董先生认为不合理,其于1984年以4千余元的价格向生产队购买了目前居住的老房子,当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明确了该房的产权属董先生所有,现在没有理由再重新购买一次。据调查,2001年11月,该村民小组以实施旧村改造,解决住房困难,申报取得了27户宅基地出让权。但由于非住房困难户的部分党员干部也获取建房权,群众意见很大,导致多次上访。县委、县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调处工作组解决此纠纷。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又想多使用住房的收取每平房100元的有偿使用费,关于董先生家总人口才4人,但原有住房已有170多平方,而且据反映,该户还私自出售过房屋。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董根本不应该获得建房权,但其在两个儿子未成家的情况下就单独立了户头,获得了建房权,违反了有关政策。收其6千余元老房子有偿使用费,是完全应该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