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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罚款应在20-50元范围内

发布时间:2002-10-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今年9月,在澄江县打工的鲁先生等外地人员,到凤麓派出所更换暂住证时,因超出派出所规定的更换办理时限,被处于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罚款。鲁先生等人认为这不合理,但派出所未给予满意答复。经查实,凤麓镇派出所并未办过鲁先生的暂住证更换手续;根据公安部1995年6月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暂住人口必须在暂住3天内办理暂住证,暂住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派出所所有的罚款都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罚款20至50元,没有超过5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