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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厂部给予除名处理

发布时间:2002-07-0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1979年至1990年间,蒋先生在玉溪机床厂工作,后因厂里效益较差向该厂申请退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蒋先生离开工作岗位自谋职业,机床厂解除与蒋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据调查,蒋先生自1990年3月起,连续旷工达210天以上,旷工期间经分厂和有关部门多次批评教育,并通过家属做工作,但其本人置之不理仍不归厂,也不办理任何手续。经机床厂工会委员会、厂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于1990年10月31日发文,给予蒋先生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