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市长热线

上班途中摔伤主要原因在其本人,故不能认定因工负伤

发布时间:2002-07-0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元江县食品公司的刘女士反映,1997年12月在上班途中摔伤,经医治后手脚不便,已丧失工作能力。1998年11月12日,县人事局调查后认定为工伤,但1999年11月12日县人事局推翻了原结论,并于2001年7月对刘女士作出八级伤残的鉴定,停发了刘女士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云政发(1997)156号文《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作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按因工负伤办理,否则按非因工负伤办理”。因刘女士在政府食堂门口的负伤地点,离宿舍门口约10余米远的地段,地基路面较平稳,对路况较熟悉,步行跌倒导致左脚内外踝骨折,主要原因在其本人,故不能认定因工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