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做好澄江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
发布时间:2002-06-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澄江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洪先生反映,该公司现进行改制,希望能尽快落实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职工安置补偿问题;二、养老保险问题;三、补发职工工资问题。据调查,一、关于职工安置补偿费问题。在2000年改制时个人的实股权是公司按照玉发(2000)34号和县委、县政府联发(2000)18号文件精神,从公司净资产中提取的安置补偿费配送给职工,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政发(2002)44号文件、《改革实施方案》及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执行。(一)、经查证《公司持股会章程》是2001年2月1日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根据玉发(2000)34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联发(2000)18号文件,从公司净资产中提取安置补偿费,并配送给职工。(二)、本次改革,保留职工持股会是为了按《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完成后,职工持股会就相应给予撤消。(三)、改革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在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和各债权人的债务不悬空的同时,充分保证了职工的利益,与其它企业相比较,公司原改制职工按现在补偿方式计算已超过现行安置补偿费的高限。二、关于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此养老保险不是法定应缴纳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是公司1995年和1997年分别在民政部门和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和还本付息养老保险。(一)、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投保商业性保险所需资金必须由职工个人负担。公司多种经营等收入仍然为公司收入,属集体资产,不属职工个人资产。公司用此资金为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属违规行为,损害了国有集体资产,应予纠正,由政府收回违规资金。公司所办理的两项保险支付的资金,应由职工个人出资负担。(二)、若原已投保险职工愿意继续保留保险,可按原公司为其办理时投下的保费数额,个人出资支付这部分保费,继续享有保险权利。(三)、职工个人支付保费后,公司负责与民政部门和人寿保险公司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将保险权转入职工个人名下,由职工直接对保险部门,不再与公司发生关系。三、关于工资补发问题。此次晋升工资是根据省、市、县人事劳动局的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及职工工作业绩制定的晋升方案,并交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第八条增资执行时间明确为1996年12月执行。澄江县人事劳动局于1996年12月作了批示:据玉人劳(1996)170号文件和地区工资会议精神,同意按你公司增资实施方案执行。据此,进一步查阅玉人劳(1996)170号文件,此文件于1996年6月出台,公司增资实施方案与此文件相吻合,未发现有冲突的地方,公司也是从1996年12月起执行,所以不存在职工提出的1995年9月至1996年12月晋升工资没按政策补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