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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案件,行为适当

发布时间:2002-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九街镇的薛先生反映,2000年9月25日,薛先生因一起损害赔偿案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交纳了5000元的诉讼费,后通海县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又要求薛先生交纳了1000元费用,开据一张暂收条给薛先生,并于不久后将暂收条收回。薛先生咨询通海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据调查,一、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法律依据。本案原告薛先生以损害赔偿为由向通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款60315元,财产及其他经济损失103050.77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共计诉讼标的173365.77元。通海县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收费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项: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据此规定,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为4977元。通海县人民法院实际收取5000元,所以是合法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二、收取实支费1000元的法律依据及开支情况(一)、收费依据通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故依法向薛先生收取实支费1000元。收费依所是《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具体内容为: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开支情况引发本案赔偿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普洱县境内,通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调查核实证据,并到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为此,薛先生交纳的实支费用用于以上开支,通海县人民法院已于第二次开庭时跟薛先生当面结算,结算后薛先生表示确认开支符合实际,并在笔录上签名,通海县人民法院才收回了暂收条。市长热线办认为,通海县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依法处理,行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