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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协议,不应推卸责任

发布时间:2002-06-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二中的尹老师反映,2001年3月4日,尹老师向学生收取的一万八千余元学杂费被偷,学校要求其负全部责任,但尹老师认为:三年前,区财政局曾下发文件,规定学杂费不能由教师收取,只能由银行代收,且钱是在学校被偷的,这说明学校的保安工作没有做好,学校对钱被偷一事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据调查,尹老师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书费、住校生住宿费,因保管不慎被盗一事,尹老师向学校申请,要求学校解决。学校与尹老师于2001年6月20日协商订立了《关于尹老师借款分期偿还的协议》,且双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因此,尹老师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