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合理收取旧车交易税
发布时间:2002-04-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王先生反映,2001年8月以前,国税局对旧车交易税只征收3%,但8月后涨到了6.85%,并告知王先生该税为增值税,但开具的发票并不是增值税发票,王先生对此不能理解,且当王先生要求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种时,工作人员也不做宣传解释工作。据调查,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轿车、越野车、22座以下的小客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国化学元素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于2000年6月27日由原来的6%调整为4%(云国税发[2000]145号)。国税机关委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征的增值税执行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