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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法律师服务所依法退还代理费

发布时间:2002-04-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2001年11月19日,红塔区李棋镇任井十一队的殷先生反映,2000年4月6日,殷先生等19户建房户因建房纠纷,向宏法律师事务所(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对面)的林劲松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并交纳了1500元的律师费。当时,林劲松律师答复立即向市检察院调查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至今此事仍未给予办理,且林劲松律师已离开宏法律师事务所,为此,殷先生等19户建房户希望宏法律师事务所能重新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或将交纳的律师费退还自己。据调查,2000年4月6日,殷先生为解决其与任井十一组建房领导小组的建房纠纷,而到红塔区宏法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服务,并与红塔区宏法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同时交纳了1500元的委托代理费,聘请红塔区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林劲松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调查及一审一般代理。宏法法律服务所林劲松在接受委托后作了走记调查工作,在走访调查后认为殷先生等19户建房户与任井十一组建房领导小组之间的建房纠纷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代理事项因法律原因而无法完成。后因宏法法律服务所与林劲松解除聘用合同。以致此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及时告知殷先生,进而引发殷先生与宏法法律服务所之间的代理纠纷。因殷先生与宏法法律服务所之间的代理纠纷中,宏法法律服务所因法律原因而不可能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项,应依法承担重新指派法律工作者或退还所收法律服务费的责任。红塔区司法局鉴于殷先生等19户建房户与任井十一组建房领导小组的建房纠纷多次经红塔区李棋镇政府土地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协商处理未果,且重新指派法律工作者仍不可能完成此项代理事项的实际,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宏法律师服务所依法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退费要求于2001年11月22日全额退还了所收的代理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