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类
(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信息: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核转)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3、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4、负责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当地政府培育发展市场体系。
5、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6、负责合同行政监管,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业及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7、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
9、依法监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0、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装备、审计、纪检监察、党群工作及队伍建设、基层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法制建设工作。
12、指导有关社团的工作。
13、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1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7-2023563 2028243(传真);
电子邮件:yxgsjbgs @163.com;
邮政编码:653100
(二)领导成员分工:
焦 平 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电话:13308899259
主持市工商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外资科、基建办工作。联系江川县工商局。
李宝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办公电话:2023385
分管计划财务科、公平交易科、经检支队、法制科工作。联系新平县工商局、元江县工商局、峨山县工商局。
董从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办公电话:13308770211
分管市场科、商广科、广告协会工作。联系红塔区工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丁 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办公电话:13308896369
分管人教科、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后勤中心、扶贫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通海县工商局、华宁县工商局。
杨 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办公电话:13320583092
分管企业科、个私科、个私协会、党办、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联系澄江县工商局、易门县工商局。
马 红 助理调研员 办公电话:2021238
分管12315指挥中心、消保科、消费者协会。
夏子荣 助理调研员 办公电话:2017277
协管个私协会。
施万金 助理调研员 办公电话:2017277
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市局新农村联系点。
(三)科室职责:
1、办公室 联系电话:2023563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工商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
2、人事教育科 联系电话:2018896
负责本辖区内工商系统的人事、干部调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老干部等管理工作;协助局党组对县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配备和管理;指导本辖区内工商系统体制改革、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商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表彰奖励工作。
3、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2025044
负责本辖区内工商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工商系统行政性收入和罚没收缴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工商系统各种票据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汇总、审核本辖区内工商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内部财务审计监督;负责本辖区内工商系统物资装备、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法制科 联系电话:13988447551
承担或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协调和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法制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和参与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5、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 联系电话:2029799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单位的注册,核定注册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6、公平交易科(含打传办) 联系电话:2011769
参与研究拟定地方性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受理消费者申诉及行政调解;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
7、市场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2022415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消费品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证券、期货、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8、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2026617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核准,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9、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2014844
研究拟定商标、广告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对商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负责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10、纪检组(监察室) 联系电话:2030769
负责本辖区内工商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辖区内工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对干部选用程序实行监督;组织查处本辖区内工商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县(区)工商局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
11、外资科 联系电话:2030534
根据授权,依法对全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区工商局落实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查办和指导各县区工商局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2、经检支队 联系电话:2024903
组织查处全市范围内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负责市局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导协助各县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3、个私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026562
履行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以服务为重点,发挥“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的职能,维护个私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个私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好工作;对县(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4、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12315
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5、基建办 联系电话:13988447547
负责对全系统基本建设的管理,组织协调各县区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做好全系统有关新建、修缮的基本建设工作,并进行指导、督促和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算及竣工结算,配合审计部门完成有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16、广告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13988447553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广告法规、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负责开展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开展行业资质检评和信誉资质检评活动;指导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行业内、外部纠纷,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维护广告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17、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2016277
负责全局的计算机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管理局内的计算机网络,保证其正常运行;负责新购机器的程序安装、调试以及新网络用户的建立工作;负责全局各单位计算机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局的计算机培训工作,进行相关业务软件的应用培训。
18、机关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025143
负责机关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车辆用油的管理发放;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的日常卫生,安全防盗、会议后勤及物资管理;负责住宿区的物业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二、法律法规:现行适用的工商行政主要在法规目录
企业、个体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广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商标注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没物资及公物委托拍卖试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三、发展规划
培育发展市场经济主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和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行政执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事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商品展销会登记、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户外广告发布、变更、撤销等事项
(二)案件查办:工商部门查办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性收费: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 企业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
(一) | 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 | | | | |
1 | 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 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 | |
2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 | 300元 | | | |
3 |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 50元 | | | |
4 | 企业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 | |
5 | “三改”企业变更登记 | 50元 | | 计价费[1998]1077号 | |
6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 |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这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 |
7 | 补证换照费 | 50元 | | | |
8 | 领取执照副本费 | 10元 | | | |
9 | 企业年度检验费 |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 | | |
(二) | 外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 | | | |
1 |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 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 | |
2 |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 |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计算标准同上 | | | |
3 | 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 | 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 | | |
4 | 外国企业来承包企业经营管理注册登记 |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 | | |
5 | 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 | 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 | | |
6 |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 | 300元 | | | |
7 |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 | 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 | | |
8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 | 100元 | | | |
(三) | 外商企业变更登记费 | | | | |
1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 | |
2 |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 |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这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 |
3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外国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年度检验费 |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 | | |
4 | 补证换照费 | 50元 | | | |
5 | 领取执照副本费 | 10元 | | | |
二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个体户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每四年重新登记一次 |
1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20元 | | | |
2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 10元 | | | |
3 | 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 | 10元 | | | |
4 | 执照副本费 | 3元 | | | |
5 | 乡以下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重新登记 | 18元 | | 国家计委(93)1744号、省物价局(93)219号 | |
三 |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 企业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
1 |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 | | | |
| 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 | |
| 年度检验费 |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 | | |
2 | 兼营广告业务单位(许可证) | | | | |
|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 200元 | | | |
|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 150元 | | | |
|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 100元 | | | |
|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 50元 | | | |
| 兼营广告业务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 20元 | | | |
|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的变更登记费 | 50元 | | | |
| 年度检验费 |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 | | |
3 | 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单位登记费(许可证) | 50元 | | | |
四 | 商标注册验证费 | | 企业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5]2404号 | |
|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 50元 | | | |
五 |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 企业 | 价费字[1992]414号,云价费发[1991]244号 | |
1 | 建筑施工合同正本 | 1元/每本 | | | |
2 | 建筑施工合同副本 | 0.5元/每本 | | | |
3 | 其他各项经济合同 | 8开纸每百张4元,16开纸每百张2元 | | | |
个私登记口有关备案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2、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