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公开

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06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就《玉溪市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解决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相关规定,玉溪市自2013年开始建设发展限价商品住房,于201410月出台了玉溪市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8。目前玉溪市已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4325套,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和外来稳定就业人群的住房问题,为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动和推进放管服政策的实施,原规定部分条款与现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适应,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玉政发2023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规定》进行了编制。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提请会议研究的《规定(送审稿)》。

二、编制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22条,编制后的《规定》共19此次修改删除3条,修改15条,保留4条。重点编制内容为:

一是规定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进行了编制。删除原第二条中国有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定修改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条规定】

二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编制条规定】

按照国家、省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相关要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增加了新就业无房职工条规定】购买条件进行了编制,收入条件为人均收入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住房条件为在本地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条规定】

落实放管服等措施,对原两审两公示的申请审核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为一审一公示。购买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提购买资料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审核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十三条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审核通过人员公开组织选房,依规办理购买手续条规定】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使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修定。对骗购、出具虚假证明的收回所购住房,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十七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开发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八条规定】

对《规定》部分条文表述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