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起草情况的说明
关于《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有关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首次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立法权。为规范玉溪市立法工作,2016年,原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玉溪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并于2019年12月进行了修订完善。2019年3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人大立法工作进行了规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就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对玉溪市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近期,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按照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推进设区的市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当前,地方立法事项越来越多,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原规定仅是政府一般性文件且相关内容较为原则,亟需以制定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尤其是近几年来,玉溪市人民政府配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6部,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进,立法质量逐步提高,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省内的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丽江市、红河州等州(市)都已制定出台了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为玉溪市开展制定政府立法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规定》的起草有关情况
2022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将《规定》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以来,玉溪市司法局在《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结合近几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借鉴其他州(市)的经验做法,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从立法的总体要求、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了规范: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46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立项(共9条),主要从编制计划、项目征集、立项申请、项目评估、立项原则、计划审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三章起草(共11条),主要对起草阶段的草案起草、方案制定、调研和听取意见、征求意见、论证咨询、听证、送审等方面进行规定;第四章审查(共11条),主要对审查阶段的审查内容、暂缓审查情形、征求意见、调研座谈、论证听证、争议协调、报送审议等方面进行规定;第五章决定和公布(共4条),主要对市政府审议、作出决定、公布等方面进行规定;第六章解释与备案(共3条),主要从规章的解释、备案、审查方面进行规定;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清理、立法后评估、施行时间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