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民政局关于省政府要求提高低保对象补助
水平的落实情况
按照《中共云南省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要提高15%以上。为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增加困难群众收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13年1月31号下发了《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云民救〔2013〕2号)。
通知要求从2013年1月起,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要在原月人均209元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31元,达到240元,农村低保对象要在原月人均94元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4元,达到108元。接到通知后,市民政局做了以下工作:
一、对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作了测算。按省级要求,此次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城市低保由市县(区)承担55%需资金780万元,农村低保由市县(区)承担30%需资金464万元,两项合计1244万元。
二、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提出了市县(区)两级资金承担建议方案。民政局根据本次提高补助水平的要求进行了资金测算,草拟了市县两级承担资金比例的方案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市政府将民政局的建议方案交市财政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财政研究,提出此次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市级不再明确市县两级资金承担比例,但是必须按不低于省级要求的补助水平按时足额补助至城乡低保对象手中。
三、市民政局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文件。市民政局及时汇同市财政局转发了《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照文件精神,及时足额将提高补助水平部分按要求发给城张低保对象。
四、提高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根据要求,各县区高度重视此次提高补助水平相关工作,民政财政及时协调,落实资金,2013年3月,通海、华宁、易门、峨山、新平、元江六个县区已按要求将提高补助水平部分从1月份起足额发给了城乡低保对象,4月份,江川、澄江两县也完成了1—4月份的补发工作。目前,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21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7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012年12月分的每人每月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元。此次按省级要求提高补助水平后,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47元,比全省月人均240元高出7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98元,与全省月人均补助水平相比还差10元。
玉溪市民政局
二O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