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新平县四措并举推进宗教协会组建工作

发布时间:2012-02-2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补给协会组建经费,为协会的组建提供经济保障。为促进协会的组建,在协会组建之始,由县民宗局负责筹备相关事宜。并由县财政补给协会组建经费6万元,其中包括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召开第一次协会代表大会经费3万元。
  
  二、解决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生活补助和宗教代表人士、宗教人员社会保障。根据市委统战部《关于解决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生活费补助和宗教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玉统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经过多方调走访之后,新平县统战部、新平县民政局、新平县和社会保障局、新平县民宗局四家单位联合发文,对全县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生活费补助和宗教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决。

  一是县级宗教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宗教人士每月分别按照600元、500元、4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县民宗局核拨。

  二是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中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人士和其他人员,凡符合城市居民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可结合各地实施的分类施保适当增加补助。

  三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属于本县户籍的并按规定正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可结合各地实施的分类施保适当增加补助。

  四是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可为具有本县户籍并按规定正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加大对宗教堂点修缮费补助,为宗教活动的良性开展提供保障。新平县高度重视民族宗教的和谐稳定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和踏实的工作作风,狠抓各项民族宗教工作的落实,经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排查、调研,因年久失修或存在其他安全隐的寺堂点,为确保信教群众生命安全,能使信教群众依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促进地方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加大了对寺堂点修缮投资力度,1至11月份级共投资修缮资金41万元,其中桂山清真寺投资27万元、桂山同仁佛堂投资6万元,漠沙镇坝多基督教堂修缮投资8万元。

  四、完善乡村三级基层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宗教协会活动的联系。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谐稳定,推进全县17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健康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平县建立了县、乡镇(街道)、村(社区)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制度规定县、乡镇(街道)、村(社区)领导干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相关联系领导与宗教活动场所结对联系每年不少于2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时要随时到联系场所开展工作,可以采取走访、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宗教活动场所情况和宗教界人士思想动态,关心教职人员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