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我市出台《市政府常务会议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04-1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未经上述程序,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对当地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及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拟发布的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拟制定的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拟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各类重大规划;
    
  (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市政府认为应当听证或者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或者部门应当将其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或者部门送审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属于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退回部门组织听证。
    
  第六条 对涉及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听证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或者部门应当将已经过重大决策听证、风险评估的事项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室以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向市政府汇报能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将听证报告及风险评估意见一并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对需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科室和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