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启动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1-03-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1日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试行。此举旨在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依法追究环境资源侵权民事责任,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力度,挽回环境资源侵权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保障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据市中院副院长杨勤建介绍,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由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或者环境资源保护社团组织为维护环境资源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制止环境资源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与传统的环境资源侵权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由于立法的缺位,目前尚无法定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我们在制定本《意见》时,紧紧围绕玉溪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坚持‘突出特点,便于操作,立足现有,有所创新’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不重复规定;《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需特别强调的,予以规定;《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需细化的,予以细化;《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精神及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有所创新,如先予执行、判决赔偿款项的支付和管理使用等。”杨勤建说。
    
  《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原告);当出现紧急情况,会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危害时,《意见》明确法院可采取果断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志勇指出,《意见》在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督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环境资源保护社团组织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经督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未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时直接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举证等职责。“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将突破环境公益‘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的困境,克服普通公民或环保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专业技术、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将对今后的公民或环保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记者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