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按时完成2010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10-03-0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我市积极筹措调剂资金,按时完成了调整兑现工作。全市共调整企业工伤职工265人,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139元、护理费94元;调整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66人,月人均增加60元。
一、调整对象: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2、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3、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规定,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依赖护理(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