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不断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措施,有效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权益,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在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证各项优抚安置措施更合理、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规定》主要是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玉溪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三)《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三、《规定》概括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33条,第一条主要为制定本《规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主要为明确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拥军优属的工作责任;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为支持部队备战打仗和国防建设;第十一条主要为军车免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主要为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给予的优待优惠措施;第十五条主要为军人立功送喜报、退役军人悬挂光荣牌;第十六条主要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保障;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主要为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第二十条主要为明确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第二十一条主要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第二十二条主要为军人、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法律援助;第二十三主要为烈士祭扫等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主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主要为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伤残军人等的优待;第三十一条主要为对拥军优属工作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三十二条主要为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为生效时间。《规定》对现行保障退役军人和军属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从入伍、退役、安置、优待、救助等多个方面列出了广大优抚对象享受的权益保障,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创造有利条件;从完善优待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罗列了工作任务和有关部门分工,为维护退役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和优待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